暑期已至,水上乐园等游乐场所是很多家长“遛娃”的选择。但是,孩子在玩耍过程中一旦受伤,谁来担责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小韩在水上乐园玩耍时意外受伤。最终,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和各方过错程度,判决运营水上乐园的某公园和负责安全保障工作的某公司连带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同时,小韩家长作为监护人未尽到提示及看护义务,也需担责。
2021年7月,小韩在妈妈的陪同下,购买门票后进入某水上乐园玩耍。在玩耍过程中,意外发生了,小韩从水池中的旋转滑梯上俯冲下滑至滑梯底部时,与尚未离开的另一孩子发生碰撞,孩子跌倒在小韩身上,导致小韩的脸撞击到滑梯末端受伤。后小韩被送医诊疗,经诊断,小韩牙槽突骨折、上颌牙龈撕裂,同时左上一颗牙齿脱落,右上一颗牙齿脱位。此后,小韩多次进行复诊。截至起诉之日,支出医疗费共计4558.17元。
小韩妈妈曾找经营水上乐园的某公园和负责安全保障的某公司协商赔偿,但多次协商无果,小韩妈妈遂以小韩的名义,将某公园和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9千余元,同时要求赔偿小韩截至18岁的后续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预估费用10万余元。
原告小韩一方认为,某公园有偿经营水上乐园,在运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韩受到损害且未能得到及时、妥善救治,应承担经营者、管理者的侵权责任。某公司负责某公园的安全保障等相关工作,二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某公园辩称,小韩受伤系因其自身错误行为及与他人发生碰撞导致,并非游乐设施或游乐服务导致,公园已设立警示牌,配备救生员及医护人员,对防范危险进行了提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韩作为未成年人,戏水时应有家长在场,小韩妈妈未尽到监护义务。此外,公园与某公司签有合作协议,约定如因某公司过错给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由公司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处理善后事宜,与公园无关。
被告某公司认为,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韩在玩耍过程中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维持了现场秩序还对小韩的活动进行了劝阻。事故发生是因小韩不正确的入水姿势造成,系其自身过错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应当妥善照料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并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小韩系在某公园水上乐园水池内玩耍时受伤。一方面,案发时小韩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水上乐园玩耍过程中,监护人应尽到妥善的监护职责。某公园水上乐园并未禁止监护人陪同,亦未设有护栏等隔挡设备,小韩妈妈作为监护人在具备监护条件的情况下未尽到提示及看护义务,致小韩玩耍时磕伤,应承担监护不当的相应责任。
另一方面,现有证据均不足以证实案发时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安全提示、维持了现场秩序,不足以证实二被告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某公园作为水上乐园的费用收取者、经营者和管理者,被告某公司作为案发时水上乐园的实际安全保障工作实施者,应对小韩的损害共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失连带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各项诉请,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在案证据分别确认了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的具体数额。因原告伤情未达到伤残等严重后果,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因预估费用未实际发生,本案不予支持,原告可待相关费用发生后另行主张。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园和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小韩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2779元。
本案审理法官罗兰介绍,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分析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监护人是否具备监护条件、监护人是否尽到提示及看护义务等因素,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分配。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某公园和某公司设置了警示牌提示游客正确或错误的滑梯使用方式;某公司仅安排一名员工照看场地,监控视频中亦不显示该员工提示、制止了小韩的危险行为;因此,某公园与某公司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侵权责任。某公园和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之间的合同,其中侵权责任分配的内容对小韩并不发生效力,因此某公园和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同时,水上乐园并未设置阻隔,小韩妈妈能够随时看到并制止小韩的不当行为,具备监护条件,却未能及时提醒、纠正小韩,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因此也需要自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罗兰提示,对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而言,应针对场所的功能性质、举办活动内容、接待人员类型、所处环境等制定针对性的安全保障制度、安全事件预案,配备具有安全保障能力的工作人员,在合理范围内检查、排除场所内具有安全隐患的因素,并尽到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若经营者、管理者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罗兰也提醒各位家长,若在具备监护条件的情况下,监护人出现失职,需要自担相应责任。作为监护人,在带孩子到公共场所游玩时,切不可当甩手掌柜,将看护责任完全放手给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需要及时教育、纠正孩子的不当行为,帮助孩子提升自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比起事后的追责,防范于未然、让孩子在安全的环境中健康、快乐地成长,才是我们最希望看到的。